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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二条 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周围农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猎捕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二)毒鱼、电鱼、炸鱼及未经批准的钓鱼、捕鱼;

  (三)投放有毒的食物;

  (四)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砍伐、开垦、烧荒、挖草皮、采挖湿地泥炭(海垡);

  (六)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

  (七)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垃圾;

  (八)影响野生动物正常生存及破坏自然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人擅自进入;

  (二)建设危害黑颈鹤安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放牧;

  (四)游船、游泳和其他水上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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