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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4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马鞍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绿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具体工作可委托市园林管理处负责办理。
  市规划、绿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绿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生产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周边区域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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