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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坚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原则,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管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优先保障第一套自住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下调为 30%;夫妻双方均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 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5万元;夫妻双方仅有一方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 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为20 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八、购房职工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购买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签定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的个人,在2010年9月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人所纳交易契税额50%的补助。

  十、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内,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1年,户内人口为1人且购买30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 2 人且购买 45 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 3 人且购买 60平方米以下、户内人口为4人及以上且购买65 平方米以下第一套自住商品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的家庭,在2010年9月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购房人所购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和所纳交易契税额100%的补助。本条与本意见第九条不同时适用于同一购房人。

  十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科学安排土地出让规模,着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适时推出适合当前市场开发的住宅项目用地,推出一批商业、市场、休闲服务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景观和规划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容积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二、根据土地基准价格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和出让底价。土地竞买保证金与建设工期保证金,按《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8〕52号)规定的标准暂下调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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