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所有灾后重建工程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有关信息应当在公共媒体或公众场所公布。
灾后重建工程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指定媒介发布;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在省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比选公告。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相同。
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项目审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履行)15日内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或邮箱报省、州发展改革和监察部门逐项备案。具体要求按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备案报表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496号)执行。
十一、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发布媒介、比选网站等要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工程的建设,应减免相关费用并公告。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减免的费用返还业主作为建设费用。
十二、各级发改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受理投诉,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对挂靠投标、串通投标、违法转包、非法分包、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对招标投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对在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3至5年内全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和参加比选,也不得确定为应急工程的承包人。经查实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
十三、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谋取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管。各级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强化对项目实施后的跟踪审计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