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凉府发〔2008〕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会理“8.30”地震发生后,中央和省给予我州灾区人民亲切关怀,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州抗震救灾工作正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灾后重建工作陆续展开。为加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各级政府灾后重建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质量,严格监督管理,遵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精神,提出我州规范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管实施意见。
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凉山州“8.30”会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国家机关、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使用捐助资金的,捐资人未指定建设单位或对口支援方要求招标的项目,适用本意见。
三、涉及灾后重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凡是符合规定的范围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除本意见另有规定外,都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
国家和省、州审批(核准、备案、批准的规划、下达资金计划)的灾后重建工程,除有特殊要求外,由项目所在县市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文件、比选方案等材料在县市发改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或比选应当严格按《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四、应当招标的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不能满足招标的法定时间和程序要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按《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和标准文件进行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