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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验收标准

  1.建立信息资料档案。辖区内的所有尾矿库,都要逐一建立信息资料档案,各项数据、资料完整、详实、准确、有效,并实行动态管理。辖区内的尾矿库没有失控漏管现象。

  2.隐患治理和执法监管到位。对确定为危库、险库或者情况不明、未确定安全度的,是否全部责令立即停产;对确定为病库的,是否限期消除了隐患;对要闭库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验收;对已经闭库和废弃的,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巡查制度;对下游存在人员密集场所等情况的,是否对坝体进行了稳定性评价;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是否限期补办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否全部依法检查审核,做到该发证的发证,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取缔的取缔。

  3.“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对于每一个尾矿库,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54号和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的要求,逐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4.各项手续齐全合法。尾矿库建设资料和手续齐全;尾矿库安全评价,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三同时”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尾矿库配套设施健全。尾矿输送系统健全;尾矿放矿管道设施规范;截洪设施、排洪泄洪设施、排渗设施、排水系统完善;尾矿库安全观测、检测设施齐全。

  6.管理运行规范。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排洪、放矿、干滩、浸润线等符合安全要求。

  7.应急救援有保障。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物资储备满足要求,应急救援预案经过演练符合现场实际。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10日前)。各地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并在调查摸底、监督检查、评价评估的基础上,制订再检查、再治理、再落实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对前一阶段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逐一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凡是能够及时解决的,必须在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凡是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逐一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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