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投入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储备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11.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安全的影响情况和监控、治理情况。
(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政策情况。
2.尾矿库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尾矿库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4.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已经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5.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情况。
6.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源地、重要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包括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尾矿库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等情况。
8.尾矿库联合执法情况,包括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9.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和整治的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尾矿库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
(二)地方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尾矿库逐一进行检查并组织专项整治。通过组织专家组到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检查验收尾矿库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检查整治面要达到100%。
(三)上级政府全面检查。设区的市级政府组织对县级以下政府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四)省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省政府安委会将组成督查组,分别由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深入各地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