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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4.对情况不明、未确定安全度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尽快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安全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对要闭库的尾矿库,在闭库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闭库设计,闭库工程结束后,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闭库。

  6.对下游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或上游式尾矿坝堆积坝高达到1/2-2/3最终设计坝高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7.对已经闭库和废弃的尾矿库,要加强巡查,严禁非法开发使用。

  8.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尾矿库,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9.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要一律停下来整顿,符合条件的,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抓紧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抓紧进行整改,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取缔。

  (四)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54号和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填写尾矿库安全责任表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检查和整治的重点

  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逐条对照检查和整治,重点从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检查和整治。(6号令和AQ2006-2005见省安监局网站)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尾矿库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情况。

  2.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3.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情况,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限服役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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