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8〕1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9月30日《
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部署,确定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底数,建立尾矿库信息资料档案。根据9月12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2008〕35号电报精神,
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明电〔2008〕175号)的要求,各地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监督检查、评价评估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所有尾矿库,逐一摸清底数,做到三个查清:一是查清尾矿库基本情况;二是查清尾矿库下游工矿商贸、居住、人员聚集场所、水源地等情况;三是查清每个尾矿库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要逐一建立信息资料档案,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实现动态监管。同时,在这次大检查中新发现的尾矿库,要及时统计上报,并落实监管责任,严禁失控漏管。
(二)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要针对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及铁矿、金矿和铝厂赤泥库等不同类型的尾矿库,分类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监控和管理措施。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逐一明确责任人。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各级各部门要抓好整改落实。
1.对确定为危库的,要责令立即停产,限期进行抢险。
2.对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在限定时间内排除险情。
3.对确定为病库的,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限期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