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6号 2008年9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提高种子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是通过支持创新创业,获取保值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三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投入、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规范运作、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组织形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种子基金的运营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基金管理与使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基金运作的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是种子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种子基金运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成立的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种子基金具体运作,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种子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具体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基金管委会是种子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种子基金年度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