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执法支队海陵、泰州经济开发区执法分局(大队)分别负责所辖区域内其他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的履行。高港执法分局(大队)管辖范围及职能不变。
全市性的重大整治和保障任务由市执法局统一组织部署。
(二)关于管理体制的调整。
1.高港、泰州经济开发区执法分局(大队)管理体制不变。
2.对海陵执法分局(大队)的管理体制作如下调整:
海陵执法分局(大队)驻区办公,实行市执法局与海陵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区为主。分局向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中队。
市执法局主要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执法人员的集中轮训,市政府交办、督办的重要案件的查处,重大活动或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区执法分局(大队)的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考核内容,与年终奖惩挂钩。
区政府主要负责对执法分局(大队)在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范围内的执法任务部署、执法力量指挥调度、执法工作检查督促和日常考核。
海陵执法分局(大队)与海陵区城管办以及数字化城管分指挥中心实行有效的力量整合。
3.市公安局成立驻市执法局公安分局,履行执法保障任务。
三、人员编制和人事管理
(一)编制管理。市执法支队及所属海陵执法分局(大队)的人员编制由市执法局统一管理。市执法支队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副处级建制,核定编制158名(不含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其中,海陵执法分局(大队)100名。海陵执法分局(大队)为正科级建制,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以市人事局(编委办)核定为准。“门前三包”人员整体划由海陵执法分局负责管理。
随着任务的增加,执法人员的编制可适当增加。执法人员的招考录用工作,由市执法局、市人事局(编委办)共同组织实施。区级协管人员招收工作,由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人事管理。海陵执法分局(大队)科级干部由海陵区会同市执法局共同考察,市执法局任免。海陵执法分局(大队)的股级干部由分局负责考察和任免,报市执法局备案。科级干部的调动交流,市执法局要事先征求海陵区的意见。科级以下干部及队员的交流轮岗由市执法局负责。
(三)高港、泰州经济开发区执法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保持原有体制不变。
四、经费和办公用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