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三)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机关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以下简称复查复核机构)依照《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
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代表本机关负责信访终结意见的备案工作,依法履行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信访终结意见的备案审查职责。
第六条 报送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材料,应当提交备案报告、信访终结意见书正式文本(三份)及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同时,报送信访终结意见书的电子文本。
信访终结意见备案报告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规定。
第七条 报送备案的信访终结意见有关证据、依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访人提交的申请书、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二)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
(三)作出信访终结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其他与信访终结意见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第八条 复查复核机构根据报送的备案材料,就信访终结意见进行下列审查: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超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信访终结意见书的格式、内容是否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