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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
(淮政发〔2008〕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发〔2006〕29号)精神,现就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围绕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的要求,5年内引进一批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不少于50名。通过政府部门、创新创业载体以及金融等机构各类扶持政策的配套使用,孵化一批在核心技术创新方面进入先进行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一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加快形成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体系。
  二、对象条件
  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对象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其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还需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拥有可形成淮安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的重点为:掌握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盐化工和现代农业及教育、卫生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三、扶持政策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享有以下政策待遇:
  1.由注册企业所在地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并免除3年租金。自行解决工作场所或住所的,由注册企业所在地负责按上述标准提供资金补助。
  2.创新创业项目经过评审,可根据评定的不同等次,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扶持资金。
  3.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试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给予300万元左右的融资担保。并帮助申报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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