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要按《国家体育场馆器材配备目录》配齐体育器材,要有足够开展特色项目需要的相应器材,在某些特色项目中做到活动时人手一件器材,如:球类、绳、毽、轮滑、空竹等。第二十六条学校体育场馆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有定期维修制度和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器材的利用率和安全性。场馆器材使用要有记录,要提高使用率。
第七章 组织机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区)政府特别是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指导本辖区中小学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的创建,并为创建体育教育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完成创建目标,提升辖区内学校体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组织与管理制度。学校要成立学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健康情况,纳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建立层层责任制。校长是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体育教研室(组)工作。体育教师、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把创建学校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学校依照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坚持科学规范的作息时间,保证学生的睡眠和锻炼,把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作为考核学校各部门、班级和教师的主要内容。对不重视体育工作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单位。
第三十条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并大力宣传体育育人、珍视健康、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的理念。
第八章 申报与授予
第三十一条 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由基层学校按条件申报,县(区)教育局初审后推荐。市级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由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审核,并命名、授予牌匾。省级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审核,并命名、授予牌匾。市级评估每年一次,省级评估每两年一次。
第三十二条 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实行动态评估。命名后2至3年复检,经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命名、摘掉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