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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省、市、县(市、区)教育和体育部门组织的比赛活动,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具有本校特色的体育节或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含趣味运动会),学生参赛率达到85%以上。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体育特色项目竞赛制度,班集体竞赛项目和单项比赛每年各不少于2至3项,要形成班班搞比赛、人人有项目的氛围。

  第十八条 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项目的分类提高培训,实行课内外相结合,促进多数学生体育技能的提高。节假日学校场馆要向学生开放。

第五章 体育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按要求配齐体育教师。学校体育教师占整个教师的百分比:小学不低于11.6%、初中不低于8.8%、高中职高不低于5%,承担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配备数量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能力素质要适应体育特色教育学校工作的需要。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不合格或不胜任教师,应有一定比例的市级骨干或优秀教师。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体育教师的学习与进修。努力提高体育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每两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培训,校本培训坚持经常。全体教师爱岗敬业。

  第二十二条 维护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按体育教师的工作特点,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奖励等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章 体育设施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必须保证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学校要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提取或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有与体育特色项目相配套,能满足全校学生活动需要的,足够数量的体育场馆设施;要有200米以上的田径场和现代体育设施;高中要有体育馆,初中、小学要有快乐体育园地。人均体育活动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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