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能力素质要适应体育特色教育学校工作的需要。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无不合格或不胜任教师,应有一定比例的市级骨干或优秀教师。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体育教师的学习与进修。努力提高体育教师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每两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培训,校本培训坚持经常。全体教师爱岗敬业。
第二十二条 维护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应按体育教师的工作特点,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奖励等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章 体育设施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必须保证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学校要保证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提取或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有与体育特色项目相配套,能满足全校学生活动需要的,足够数量的体育场馆设施;要有200米以上的田径场和现代体育设施;高中要有体育馆,初中、小学要有快乐体育园地。人均体育活动面积要达到5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五条 要按《国家体育场馆器材配备目录》配齐体育器材,要有足够开展特色项目需要的相应器材,在某些特色项目中做到活动时人手一件器材,如:球类、绳、毽、轮滑、空竹等。第二十六条学校体育场馆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并有定期维修制度和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器材的利用率和安全性。场馆器材使用要有记录,要提高使用率。
第七章 组织机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区)政府特别是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指导本辖区中小学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的创建,并为创建体育教育学校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完成创建目标,提升辖区内学校体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组织与管理制度。学校要成立学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学生健康情况,纳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建立层层责任制。校长是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副校长,为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体育教研室(组)工作。体育教师、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把创建学校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学校依照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坚持科学规范的作息时间,保证学生的睡眠和锻炼,把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作为考核学校各部门、班级和教师的主要内容。对不重视体育工作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和单位。
第三十条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并大力宣传体育育人、珍视健康、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