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将实施《标准》同体育教学和各项日常体育活动结合起来,同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相结合,同每天锻炼一小时相结合,鼓励“达标争优、强健体魄”。要使辖区内100%的学校能够全面实施《标准》,培养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
(八)《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分管校长直接负责管理,学校体育部(组)、教务(导)处、团委、学生工作部、校医务室等部门组成工作办公室,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体育部(组)具体负责学生锻炼和《标准》测试、统计测试数据、分析研究和上报工作;教务(导)处、财务处、校医务室要负责测试工作的经费、设备和条件保障。团委、学生工作部、少先队、学生社团也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做好本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体育教师实施《标准》测试工作。
(九)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1.工作责任分工制度。2.检查督导制度。3.测试和质量评价制度。4.统计上报与数据核准制度。5.安全考核制度。6.信息搜集与反馈制度。7.档案资料管理制度。8.测试报告与公告制度。
第三章 测试与实施
(十)认真组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工作。合理安排测试时间,采取灵活方便的测试形式,做好测试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测试器材设备、场所的准备,测试过程中要以班为单位组织进行,测试结果和成绩登记要认真核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对各年级学生每年进行一次《标准》测试,高等学校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一次《标准》测试。对参加体质测试工作教师应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十一)测试项目中必测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选测项目在国家规定项目内每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在测试前两个月确定并公布。选测项目原则上每年不重复。
(十二)《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相结合,避免重复测试。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标准》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得体育奖学分。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最高记为59分:
1.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男1000米跑、女800米跑、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1/10者。
(十四)因病或残疾学生要向学校提交申请和医疗证明,经学校核准后,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可免予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