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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阜新市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阜新市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阜新市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阜新市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阜新市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阜新市创建体育特色教育学校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阜新市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实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2号),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制定的符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的具体操作性措施,是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标准》的依据,是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主要实施办法之一。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体育行政部门协助指导,学校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四)实施《标准》是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进入教育总体工作的议事日程,必须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统一管理,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充分认识、广泛宣传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师生明确具体要求和规定。

  (五)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上级对应的组织协调体系,由普教或体卫科(股)负责学校体育与学生体质健康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六)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培训师资,组织测试,数据统计报送,经费和器材保证等工作。体育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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