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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投资建设环境的通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保障投资建设环境的通告
(商政发〔2008〕30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城乡建设步伐,制止和打击干扰阻挠工程建设、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投资建设环境,事关商洛对外形象,事关突破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作为践行“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深入宣传,广泛动员,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努力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实施建设。对不按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规定时限用地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和手段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施工建设单位强行承揽工程,强行供应建筑材料,强迫交易等。

  五、严禁在已依法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强栽、强种树木及农作物、强行堆放杂物及修建建(构)筑物。对栽种的树木和农作物及堆放的杂物、修建的建(构)筑物要限期自行清理,对不按期清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组织清理或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行清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补偿。

  六、公安、监察、工商、城建、国土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强行承揽工程、敲诈勒索钱物,强行供应建筑材料,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行为,影响、妨碍、阻止工程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组织、煽动群众闹事和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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