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机关上报备案:
1、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确定;
2、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3、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事业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
(十三)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机关报送材料和报表: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2、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十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制度。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本机关、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省级驻商各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政府其他对行政执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