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将适时在南京市劳动保障网上予以曝光,并对其进行催缴和重点专项实地稽核,督促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二、社会化发放工作安排
(一)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经办机构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项目和标准,仍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执行的国家、省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确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外的由单位自行发放的补贴、补助等,仍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单位负责。
(二)社会化发放首先在全市卫生、园林系统和鼓楼区部分事业单位中开展,然后在全市所有参保单位中实施。
(三)社会化发放办理程序:
1、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申报表》,报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单位与经办机构签订《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
2、经办机构根据现有结算信息系统数据,生成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情况表供单位及离退休人员本人核对。经核对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及离退休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后,报送经办机构,作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依据;经核对有异议的,单位应提交《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准表》,并携带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人事部门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报经办机构核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3、经办机构按核准后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向单位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书》,由单位负责发放给离退休人员本人,并告知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相关事宜。
4、经办机构为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本人开设养老金发放银行存折账户,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对居住外省、市的离退休人员,由经办机构按月通过电汇、邮汇等方式进行养老金的发放。
(四)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出现死亡、被判刑等情况,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迟报、瞒报或弄虚作假等造成冒领养老金的,由单位负责追缴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