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09号)中“逐步向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过渡”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0月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并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全额结算、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结算、全额缴拨”(以下简称:全额缴拨),并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下简称:社会化发放)。
(二)实行全额缴拨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向缴费单位全额征收养老保险费。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每月10日向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经办机构每月10日至15日向缴费单位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缴费单位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欠缴期间,冻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新增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复核和视同参保证明的出具等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
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中止该单位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位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后,可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超过封存期的,经办机构对其作停保处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和停保以后,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单位负责支付(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停保后单位要求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报经办机构核准后,按宁政发〔2006〕109号文第20条规定重新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