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


  (一)市气象台:

  1.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以及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负责第一时间向气象灾害应急联动部门、市广电局所属的广播电台(长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广播电台)和长春电视台(1-2套)、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通信公司和街路、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以及市政府网站传送所有级别预警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的动态发展随时发送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2.负责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黄色以上级别的预警信号,同时向预警区域的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传送。

  (二)电视台:发布预警信号的电视频道为长春电视台1-2频道,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立即插播预警信号,向公众传播预警信息,播报方式采用滚动字幕和图标的形式,字幕至少每30分钟滚动一次,在预警信息解除前,电视台应一直显示预警图标。

  (三)广播电台:发布预警信息的广播电台为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交通之声广播电台。广播电台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气象预警信号后,应立即插播预警信息,灾害预警信息应每30分钟播报一次。预警信息解除后,应播报气象灾害预警解除信息。

  (四)政府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长春信息港在工作时间内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立即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对外发布。预警信息解除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解除信息。

  (五)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通信公司: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10分钟内以文字短信群呼的方式向公众发布。

  (六)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民航集团、长春铁路办事处等设有电子显示屏的单位:负责通过本单位管理的电子显示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收到市气象台发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立即输入电子显示屏,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每10分钟滚动播报一次。

  第七条 信息处置。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并按领导指示向有关部门发布。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和应对准备,并根据灾害标准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信息反馈。预警信息解除后,各级气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领导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天气实况信息;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灾情的调查、收集工作,并报送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有灾情发生的要报民政部门进行查灾、核灾,核实后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