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进一步增强防震减灾意识,继续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按照《
防震减灾法》规定,各级政府和地震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到位。要进一步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整和完善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相应的防震减灾职责和义务,建立地震、建设、规划、民政、宣传、教育等部门互相密切配合、横向联动的工作机制,保证我市“十一五”期间防震减灾工作总体目标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要理顺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各县(市)、区地震主管部门要加挂地震局(办)牌子,形成完整的地震工作体系。各级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立足于防大震、救大灾,一旦发生地震,迅速启动指挥体系,统一指挥,妥善处理,使救灾、减灾工作切实做到协调、有序、高效。
(二)要继续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能力。按照国务院《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完善我市现有的数字化地震监测台网,加强观测仪器的更新换代和升级改造,在我市西部要增建一个测震子台,完善现有测震系统的避雷设施,对我市及周边地区地震事件进行有效监测。要加强地震宏观观测网络建设,加大宏观网点的密度,逐步实现宏观观测手段的规模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在2009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都要建设一至两个配有观测设备的、专业的地震宏观观测站点,以专业点带动业余点,加强地震观测资料的管理,遇有异常及时跟踪观测,提高地震尤其是临震分析预报水平。
(三)要加强专兼职工作队伍建设,继续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积极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即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在地震多发区的乡(镇)设置防震减灾助理员。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经费渠道,保证观测员的补贴发放,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四)要依法推进抗震设防工作,全面提升城乡综合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积极贯彻《
防震减灾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努力提高管理防震减灾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抓好《
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内容,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依法开展对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工程选址、设计、施工等环节,必须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杜绝建设工程地震安全隐患。2010年前要完成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做好抗震加固和城市改造,特别要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类危旧校舍和医院等建筑,逐步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2015年以前,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并完成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城镇上游或者位置重要水库,易燃易爆易泄露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采取除险加固措施。要逐步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发改委、农委、建委、地震和民政等部门与各县(市)、区密切合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扎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工作,把防震抗震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为,全市新建和泥草房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