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长春市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公办字〔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三)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进而带动全市农村消防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和奖惩机制。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建设、新农办、消防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新农村消防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