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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实施办法

  第九条 大力推广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发优质网络课程,逐步实现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的网络培训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条 依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实有人数,原则上按每人每年资助经费1000元给予资助。具体项目和经费根据学校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由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市教委审核,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优秀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进行研修访学,开展双语教学、中青年骨干教师、管理人员、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专项培训,以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和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体培训项目由北京市高校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高校新教师的岗前培训、青年教师的基本教学技能(教学基本功)培训、双语教学能力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科研创新能力培训和研究生导师培训等高等学校有共同需求的培训项目,以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为主承担;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专业教学技能、专业实践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科研创新能力培训和研究生导师培训等在市教委人事处领导下由高等学校承担。
  第十三条 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和各高等学校的年度培训计划,按市教委统一要求上报。
  第十四条 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执行的项目,高等学校要负责本校教师参训的组织工作,并协助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完成后,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和各高等学校将培训总结上报市教委人事处。考核结果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培训项目和培训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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