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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意见

  (四)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管理能力,熟悉政策,具有独立调研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工作中能独挡一面;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申请人由所在学校推荐,填写《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各校应对申请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无异议,上报市教委人事处,经市教委人事处汇总报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
  第十条 经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资助名单在北京教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无异议,由市教委发出通知,确认资助计划,下拨资助额度,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实施。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每人每年资助研究经费4万元,连续资助3年。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按年度拨付。
  获资助的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可优先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到国内知名高校或国外高校访学。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按照审定的经费计划支出。该项经费主要用于中青年骨干人才的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社会调查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论文或著作出版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须填写《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次年10月31日前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四条 “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五条 对在资助期内调离市属高校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资助对象或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北京市教委,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有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对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系统地进行高质量、高水平和高标准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进北京市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围绕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高等学校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针对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职业发展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工作。
  第三条 在市教委领导与管理下,由市属高校和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承担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四条 本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对市属高校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教学技能、专业实践技能、职业道德和师德水平。使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理论的学习、教学基本技能的实际训练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培训,不断增强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技能,不断更新教学和管理观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实践技能得到明显改进,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五条 培训计划遵循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以提高受培训者能力为导向,根据受培训者发展需求设计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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