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水平较高、科研成果突出,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和学术创新人才,以及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创新能力。
第三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包括学术创新人才、教学创新人才和管理创新人才。从2008年至2012年,累计遴选资助150名创新人才。
第五条 申报学术创新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二)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
(三)在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六条 申报教学创新人才,本周期内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及《北京高等学校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教学名师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报管理创新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二)具有清晰的科学管理理念,对学校管理机制有创新性构想。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建设明确,取得同行认可的管理业绩;
(三)在管理一线工作并受聘一定的领导职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八条 2005年以来在“人才强教”计划中入选的各类人才资助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申报“创新人才建设计划”。
已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和“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的团队带头人不能同时申报“创新人才建设计划”。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名额由市教委下达。
第十条 高等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遴选推荐。学校学术委员会应根据不同类别对申报人的学术、教学科研、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创新人才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创新人才资助名单。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中,自然科学学术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3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20万元。教学创新人才和管理创新人才每年每人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20万元。资助经费一次核定,连续资助3年,分年度下拨。
第十四条 “创新人才建设计划”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创新人才开展自主研究和自身建设,包括国内外交流合作、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等方面。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在受资助期间须填写《创新人才建设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次年10月31日前报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六条 在“创新人才建设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创新人才建设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七条 对在资助期内调离市属高校的获资助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或最终目标考核绩效不合格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市属高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创新人才建设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属高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