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属高等学校校外名师讲学计划”,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由市教委高教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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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人才强教”的成果,实施人才强教战略,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高层次人才成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高层次人才的资助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对入选北京市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库第一、二层次的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设立专项资助经费,2008年至2012年累计选拔资助50名。
申报高层次人才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能够把握本学科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长远的学科发展战略构想;
(三)具有领导本学科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团队培养的水平和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团队建设;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主持国家、省部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三)培养青年人才,在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突出成绩;
(四)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五)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每人每年最高资助科学研究经费为100万元,连续资助3年。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用于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建设、学术团队建设、教学科研、配备助手和学术交流等。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遴选,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八条 申报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工作计划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将申报材料报市教委。
第九条 市教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教委拟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
第十条 经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领导小组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在北京市教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市教委正式公布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核拨资助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市属高校要制定“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经费用途,报市教委审核。学校要为每个“高层次人才”设立个人账户,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在资助期间须填写《北京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中期报告书》,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说明,并于资助的次年10月31日前由所在学校报送市教委人事处。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将《北京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结题报告书》由所在学校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第十三条 市教委制定“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考核评估办法,对受资助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评估,以确保资助经费使用效果。高等学校应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四条 在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资格,停止资助。
(一)对于缺乏进取精神、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二)调离本校教学、科研岗位;
(三)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
(四)严重违反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属高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