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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常务会议、2次市长办公会议,时间一般在每周一上午,特殊情况按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求调整。各相关单位要妥善安排,确保按要求参会,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精心组织好上会议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市委年度工作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按照职能分工提出需要市人民政府例会讨论议定的重大事项,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以前送市政府办公厅,内容包括议题事项、拟上会时间、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单位等,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务处统一汇总,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统筹协调后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准备上会的议题,相关部门事先要深入调研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做好各方面的协调。部门间有不同意见或问题难以协商一致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具体说明各方意见,必要时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面协调。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会议材料准备要简明扼要,除特殊复杂事项外,每个议题汇报材料控制在30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汇报材料一般需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时限和要求报送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提前发至与会人员。
  六、认真履行会议报批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按程序正式行文请示,并提出具体方案,明确名称、主题、议程、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等内容,未经审批的,不能召开。应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各类联席会议,不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要从严控制全市性大会的数量,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对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做到主题明确、程序简化。对需要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避免层层开会传达。积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必须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范围,原则上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减少和杜绝领导陪会现象。
  七、严肃会议纪律
  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按规定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更换参加人员并提供其人员姓名、职务。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能携带助手,特殊情况经事先请示后通知会议承办部门安排座次,于相关议题结束后退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参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着装,提前进入会场,并自觉关闭或暂存移动电话。会议有涉密内容的,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现象发生。会议汇报单位需要多媒体演示的,要提前与会议场所衔接、调试,并通知会议承办部门作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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