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市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先后制订或修订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08〕14号)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保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机关建设,就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提出明确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文件和会议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机关工作科学、准确、规范运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要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请示、报告工作,必须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或多头主送。上行文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性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按一文一事的原则上报。各类“专报”不能含有请示性内容,如市领导要求以“专报”形式反馈意见,应按专人专报的原则报送,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加盖公章,也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事项中如涉及其他文件、市领导批示、重大事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应连同涉及文件复印件、市领导批示复印件、事件背景材料及相关政策法规附在原件后一并上报。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要事先沟通,并将会议、活动方案附上,需要领导讲话的,要将代拟稿一并上报。凡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各部门、各区县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所涉事项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会同有关机关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二、严格执行文件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