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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实施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实施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教委《关于实施〈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
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08-2012年)》(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正式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目的
  各有关单位要在全市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内涵发展,用现代化理念配置教育资源,用好教育资源,建设教师队伍,搞好学校管理,推进课程改革,落实素质教育,切实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确保我市义务教育继续保持全国前列的优势地位。
  二、实施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统一要求、重在建设的原则。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到2012年基本达到高标准、均衡化的目标。《标准》中的评估要点均属评估底线,各学校应逐条对照,逐条落实。针对各区县、各学校存在的历史差距,《标准》对现有学校和新建学校(2008年及其以后建设的学校)、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包括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学校、已实现城镇化地区的学校、已列入规划的新居住区学校)均有针对性的规定,以推动义务教育在新的起点上得到切实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实施程序
  各区县先行组织自查,确认初步符合《标准》的学校后,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申请评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分别于2008年、2010年和2012年对各区县申报的学校逐一进行评估,并向全市公告。公告以当年的“达到度”(即达到《标准》并评估合格的学校数占该区县学校总数的比例)衡量该区县义务教育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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