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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的积极推动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较好地保障和提高了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水平。为了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现就做好2009年度新农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的新农合工作继续实行区县统筹、区县管、区县办的经办管理模式。要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保证参加新农合人员医疗费报销方便、及时。
  二、提高2009年度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在原财政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20元,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其中汉沽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由市财政每人补助15元,区县财政每人补助5元;其他有农业的区分别由市财政和本区财政每人补助10元。鼓励有条件的涉农区县提高补助标准。
  2009年度个人缴费按原标准执行。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涉农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三、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加新农合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新农合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四、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参加新农合人员现行医疗待遇保障政策一律不调整,并确保参加新农合人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农合家庭账户的划入金额和比例,按照本区县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要落实好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保证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切实享受缴费补助和相应待遇。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基本规范,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医疗负担。
  六、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建立新农合运行状况统计分析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完善新农合基金预警机制,每季度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新农合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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