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杭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管奖惩办法(试行)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三日)
为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切实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和土地整理项目中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单位。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在每个项目实施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质量监管员,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质量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4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