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浙港、浙澳服务业合作,支持浙江企业参与两岸服务领域经贸合作。深化长三角服务业区域合作,重点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市县要加强相应合作路径和举措的深化与落实工作。
13加强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推进我省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促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办法。积极创建服务企业品牌,对具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浙江知名商号”的服务企业,应予鼓励支持。
积极推进服务领域标准化。抓紧制定并实施《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继续在现代物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抓紧制定省级地方行业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服务行业,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三、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4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
15建立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要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编制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确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是推进服务业各行业、各领域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和配合。要逐步建立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服务业工作和发展情况的制度。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开展战略研究、商务咨询、信息交流、标准制定和人才培训等方面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6强化服务业统计和考核评价。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统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
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从2009年度开始,组织开展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的绩效考核,主要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经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纳入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市、县(市、区)的服务业工作考核,主要对其服务业发展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并公布各地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先从11个设区市开始,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