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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省级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服务业专项资金,要根据《浙江省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和年度服务业工作要点确定的发展重点,集中配置,优化使用结构。财政等部门要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向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报告。为了加大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力度,增加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2009年安排5000万元。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服务业国债项目配套和服务业重大项目贴息补助等方面。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7切实做好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服务业人才。争取用五年时间培养1000名左右既了解省情特点、又熟悉国际规则的现代服务业国际化高端人才;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鼓励高校、企业合作开办人才实训基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国(境)外从事现代服务业培训的职业资格认证组织来浙创办、合办培训认证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改善用人留人环境,加大服务业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商务、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加大吸引在国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浙领办、创办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为企业赴国内外引进服务业高端人才搭建平台、做好服务,必要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或国务院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人才,根据其实际贡献程度给予资助和补贴。鼓励以智力资本入股或参与分红。各级政府要在服务业高端人才密集的区域建立人才工作服务站,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及时制定政策,解决外籍人才及子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就学问题。
  二、积极引导服务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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