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各地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市、县(市、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省安排地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把各地服务业发展水平作为用地指标分配的依据之一。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省里酌情给予支持。
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中心城市市区企业“退二进三”,对符合规划、整体搬迁的,各地政府可给予原企业一定的补助。
4对鼓励发展的服务行业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切实抓好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5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服务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6加大服务业领域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予以返还奖励。对省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对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的,给予引进地财政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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