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贸易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外贸易综合评价及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对外贸易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外贸易综合评价及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对外贸易综合评价及
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外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8〕65号),现制定天津市对外贸易综合评价及奖励实施细则。
一、评价基本原则
结合我市外贸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较快发展速度的基础上,强调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引导全市对外贸易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各区域协调发展。
二、评价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贸办)负责全市对外贸易综合评价及奖励工作。
三、评价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和市高新区管委会。
四、评价方式
综合评价每年开展1次。评价对象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报送至市外贸办。每年3月,市外贸办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对评价对象上报的完成情况进行核对,并对其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按照评价对象各自的得分,评出获奖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授奖。
五、 指标设置
从规模、结构和质量等方面设立8项评价指标,另设1项约束指标。
(一)评价指标。
1.规模指标包括:出口指标,进口指标。
2.结构和质量指标包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指标,一般贸易出口指标,内资企业出口指标,进出口实绩企业数量指标,进出口额超亿美元企业数量指标,出口品牌建设指标。
(二)约束指标。
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标准,凡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不达标的评价对象不能参加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