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上级补助用于恢复重建及发展,以及地方各级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发展的资金。包括:
(一)上级补助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二)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三)用于恢复重建的捐赠资金和援建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应当符合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循确保重点、照顾一般,先急后缓、先重后轻,优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的重建补助;
(二)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恢复重建;
(三)交通、电力、通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四)农林牧水、工业、旅游及商贸流通等恢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