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8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无定期养老待遇城镇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或者老年生活津贴。
本办法所称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三)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其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但停止缴费期间不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