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如已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是在本次未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原投保保险公司按每人不低于20万元赔偿限额的标准办理相关手续,保险期限与原保单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至所在地中标的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六、赔偿限额
(一)雇主责任保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20万元或30万元,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主选择。
(二)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不低于20万元,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自主选择。
(三)其它赔偿的有关规定详见保险条款。
七、政策扶持
政府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
八、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险种表
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
3.雇主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
4.公众责任保险各行业保险价格表
附件1: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险种表
承保公司承保险种
行业
| 中保财险
无锡分公司
| 中国人寿
无锡分公司
|
雇主责任
保 险
| 公众责任保 险
| 团体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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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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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通设施施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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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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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4
| 水利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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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政工程
|
| ★
| ★
|
6
| 危险化学品
| ★
| ★
|
|
7
| 烟花爆竹
| ★
| ★
|
|
8
| 民用爆破器材
| ★
| ★
|
|
9
| 船舶修造与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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