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和市(县)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
(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所称企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六)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七)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及市财政局备案。
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它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无锡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注册地不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出示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理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十、江阴、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范围的企业,其风险抵押金存储在建设银行江阴、宜兴市支行。
十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散事故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