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共同核定下达,其中: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与拆解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企业由市建设、公用、交通、水利部门分别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由市经济贸易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县)、区的,实际经营地市(县)、区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应在接到《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由省级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确定的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四)企业按规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
(二)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 。
“按照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对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次年续保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适当上浮”。
(三)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同意后,下达《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二)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2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存储标准上浮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天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三)经核准为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或安全生产A类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10%,同时取得两个及以上安全标准化级别的,按最高一级下浮比例核定;若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