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8〕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基层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各企业(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调解组织要配齐配强专、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和调解人员,认真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和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能力。
三、加大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司法、宣传、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知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依法、依规按法定程序认真处理好每一件劳动争议案件,努力做到结案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