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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规划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相适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基于统一标准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平台,健全交换机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四章 测绘资质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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