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综〔2008〕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及提供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统一的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的测绘成果。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莆田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福建省测绘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全省统一的测量控制网的基础上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量控制网,并负责监督和执行;
(三)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受省测绘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测绘队伍的测绘资质资格,监督检查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