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奠定激励创造的基础,达到有效运用的目的。要激发市场主体和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将丰富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鼓励发明创造,切实保障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激励发明创造,切实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事业单位要依法维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一奖两酬”和其他有关规定,推进实施《上海市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职务奖酬实施办法》。要注重申请专利质量,防止非正常申请专利。适时修订专利资助办法,资助政策向获取发明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在境外获得知识产权等方面倾斜。完善国家和政府资助开发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并积极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五)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着力推进商标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培育发展和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法制环境,提升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水平,加大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重点培育和扶植一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领域的商标,大力培植农产品商标。政府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实施传统驰(著)名商标的发展和复兴计划。推动商标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政策的试点推广。鼓励、支持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培育、使用、发展自主驰(著)名商标,切实提高商标运作能力。
(六)大力发展版权产业,促进版权交易市场化。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艺术设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开展版权产业研究。建立版权交易中心和版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版权评估、质押、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宽版权利用方式,降低交易成本,为版权交易的通畅、便利和版权资源共享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
(七)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作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认定、评审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把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的评价指标体系。
(八)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中心的创新活动围绕市场需求、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缩短产业化周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产业化。继续推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培育、试点和示范工作。要为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针对性、便捷有效的公共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在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经验要向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金桥现代科技园、上海大学科技园区、中国纺织国际科技产业城、嘉定民营科技密集区等园区扩散。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并实施开发新产品战略、商标战略、企业专利战略或知识产权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