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8〕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结合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政策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加快地方有关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及时修订《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法规,适时将有关著名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职务发明条例等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地方立法列入上海的立法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二)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等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要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将其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政策与措施。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研究加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办法。鼓励企业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传统工艺、传统技艺。加强地方特色的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进一步完善鼓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