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莆政综〔2008〕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县(区、管委会)上报的《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仙政文[2008]161号、荔政[2008]45号、莆城政[2008]158号、涵政综[2008]148号、莆秀政[2008]115号、莆湄北管[2008]75号、湄管政综[2008]123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等七个县(区、管委会)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闽农改办〔2008〕16号)精神,原则同意各县(区、管委会)报送的《关于做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以下简称《方案》)。同时对仙游县、城厢区上报的《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是仙游县应明确2006年以后新增债务的化解办法;二是城厢区应增加动态监控、网上审报内容。仙游县人民政府、城厢区人民政府应尽快将《方案》按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后公布实施,并将《方案》以及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一式两份分别抄送省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探索化解乡村其他公益事业债务,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站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落实市委“四用发展”要求,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严肃工作纪律,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得到及时全面化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