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
长兴岛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工作,由开发办管理。
第十条 (行政许可和备案的委托及实施)
开发办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长兴岛实施下列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事项:
(一)外资主管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门委托的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除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外,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供地的预审;
(五)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报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六)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的审批;
(七)绿化管理部门委托的迁移、砍伐树木和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审批;
(八)林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符合林地征占用定额管理要求、属于审核权限内的占用经济林的审批;
(九)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十)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批;
(十一)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前款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管理的委托,有关部门应当与开发办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等具体内容。开发办应当将依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发办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对其中专业性强、审批环节多的行政许可事项,必要时指派专人予以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及办理)
开发办应当会同崇明县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对开发办和崇明县政府及其部门受理及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委托开发办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外,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及长兴岛内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提供便捷的渠道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发办也可以组织教育、卫生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在长兴岛内办理学校、医院以及其他社会配套等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抄告)